什麼是化妝品貨值金額
⑴ 經營不合格化妝品的處罰條例是什麼
根據2016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別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未取得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經營未經備案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
(四)經營含禁用原料、未經審查批準的新原料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假冒化妝品、偽造產地的化妝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注冊證的化妝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製或者分裝化妝品的;
有前款七項情形的,沒收用於違法配製或者分裝的化妝品、原料、包裝材料和設備。
第六十四條(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違法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准、規范或者不符合經注冊、備案要求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超量或者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三)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四)經營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六)經營超過許可范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七)美容美發等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要求使用化妝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止營業經營、責令停止銷售等決定的。
⑵ 對不合格化妝品怎樣處罰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准》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非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非法所得3倍到5倍的罰款。
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監督部門不僅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停產和吊銷生產許可證,意味著該企業可能被臨時甚至長期逐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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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化妝品對人體的危害
1、化妝品接觸性皮炎。它是指接觸化妝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觸性皮炎和變應性接觸性皮炎。這是化妝品皮膚病最多見的類型,多發生在面、頸部。
一般來說,使用頻率較高的普通護膚品常常引起變應性接觸性皮炎,而特殊用途化妝品,如除臭、祛斑、脫毛類等,則常在接觸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觸性皮炎。
2、化妝品光感性皮炎。它是指用化妝品後,又經過光照而起的皮膚炎症性改變,是化妝品中的光感物質引起皮膚黏膜的光毒性反應或光變態反應。
化妝品中的光感物質可見於防腐劑、染料、香料以及唇膏中的熒光物質等成分中,防曬化妝品中的遮光劑,如氨苯甲酸及其脂在化合物,也有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3、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它是指應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以色素沉著較為常見,多發生於面頸部,可以單獨發生,也可以和皮膚炎症同時存在,或者發生在接觸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後。
4、化妝品痤瘡。它是指由化妝品引起的面部痤瘡樣皮疹。多由於化妝品對毛帶口的機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當地使用粉底霜、遮瑕膏、磨砂膏等產品,引起黑頭、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瘡,也可能造成行炎症。
5、化妝品行發損害。它是指應用化妝品後引起的毛發損害。化妝品損害毛發的機理多為物理及化學性損傷,可以是化妝的直接損害,也可能是化妝品中某些成分對毛發質的改變和斷裂、分*和脫色、質地變脆、失去光澤等,也可以發生程度不等的脫發。
6、化妝品指甲損害。它是指應用指甲化妝品所致的指甲本身及指甲周圍組織的病變。指甲化妝品大致分為三類:修護用品,如表皮去除劑、磨光劑等;塗彩用品,如各種顏色的指甲油;還有卸除用品,如洗甲水。
這些化妝品成分中多含有機溶劑、合成樹脂、有機染料、色素及有些限用化合物,如丙酮、氫氧化鉀、硝化纖維等,它們多數有一定的毒性,對指甲和皮膚有刺激性,並有致敏性,如原發性刺激皮炎可由甲板清潔劑、
表皮去除劑中的某些成分引起,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樹脂類、指甲硬化劑中的甲醛等成分誘發,光感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多種熒光物質引起,等等。
⑶ 化妝品過期被工商查到了有什麼處罰
法律分析: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