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備案注意事項有哪些
❶ 如何給化妝品備案
一、產品進行網上告知性備案時,若產品以單品的形式進行銷售,則產品按照單品的形式進行備案;當已經進行備案的單品組成套盒進行出售時,不需要再以套盒的形式進行網上告知性備案。
二、產品在使用時,可以分別單獨使用。但是產品宣稱:配合使用後,效果更佳。像這種產品備案時,不屬於第三種類型。
三、產品使用時,宣稱需要按照相應的步驟進行使用,比如:第一步,使用XX洗面奶進行清洗;第二步,使用XX化妝水進行保濕……等,像這種情況的產品,不屬於第三類產品。
以上第二、三點提到的不屬於第三類的產品,在進行備案時只需按照第一類與第二類套裝產品的特點進行劃分後,按照相應的備案步驟進行備案即可。
❷ 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行為,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是指注冊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冊申請,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注冊的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是指備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資料,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資料存檔備查的活動。第四條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和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和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第五條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特殊化妝品、進口普通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注冊和備案管理,並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化妝品備案相關工作。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技術審評機構)負責特殊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進口普通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後的資料技術核查工作,以及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況報告的評估工作。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審核查驗機構、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信息管理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承擔化妝品注冊和備案管理所需的注冊受理、現場核查、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工作。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在委託范圍內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名義實施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並協助開展特殊化妝品注冊現場核查等工作。第七條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依法履行產品注冊、備案義務,對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質量安全負責。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負責。第八條注冊人、備案人在境外的,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境內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以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義,辦理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
(二)協助注冊人、備案人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化妝品新原料安全監測與報告工作;
(三)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實施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與注冊人、備案人的協議,對投放境內市場的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五)配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九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准予注冊、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和備案管理有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第十條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加強信息化建設,為注冊人、備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按照規定通過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平台)申請注冊、進行備案。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開,方便企業查詢。第十一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就技術審評、現場核查、監督檢查等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聽取專家意見,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第二章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和備案管理第一節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和備案第十二條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於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
調整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應當按照新原料注冊、備案要求申請注冊、進行備案。第十三條申請注冊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應當按照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形式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冊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注冊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
❸ 化妝品單方備案和雙方備案的區別
摘要 我國政府在2013年頒布了《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應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信息備案規定》的要求,進行產品信息網上備案,備案信息經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確認,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統一公布。消費者想要了解產品詳情時可以查詢備案。
❹ 化妝品備案新規
法律分析: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在國家葯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三、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法律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一條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在國家葯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二條規定: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三條規定: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四條規定: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❺ 化妝品怎麼進行產品備案
化妝品進行產品備案的方法:

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銷售前整理、歸檔下列資料:
1.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下同);
2.產品銷售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3.產品生產工藝簡述;
4.產品技術要求;
5.產品檢驗報告;
6.委託生產協議復印件(委託生產的產品)。
第1、2項資料應當按要求通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網路平台進行網上申請,其他資料由企業存檔備查。
備案資料相關要求
1、產品配方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詳見:關於發布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的通告)應當詳細列明標准中文名稱、原料序號、限用物質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
2)復配原料應當以復配形式填報,應當標明各組分的標准中文名稱。香精不須列明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
3)除復配原料外,化妝品原料(含復配原料中的各組分)應當按《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目錄》使用標准中文名稱。無標准中文名稱的,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錄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拉丁學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著色劑應當提供《化妝品衛生規范》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
5)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的除外)的原料,應當標明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2、套裝、組合包裝或配合使用的產品,分別按以下方式報送產品備案信息:
1)套裝產品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包裝,每個產品分別報備;
2)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以一個產品名稱報備的,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合使用的產品,按一個產品報備,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來源於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製品提取物的原料,應當收集該原料的來源、質量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等資料存檔備查。
4、使用《化妝品衛生規范》對限用物質有規格要求的原料,應當收集該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質量規格證明存檔備查。
5、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規范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454號)要求執行。
6、產品檢驗要求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2號)執行。
自治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也可委託內地檢驗機構):自治區疾病預防中心,自治區食品葯品檢驗所。
7、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39號)要求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予產品的相關毒理學試驗。
8、宣稱為兒童或嬰兒使用的產品,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等內容應當按照《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國食葯監保化〔2012〕291號)的要求編制,相關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5)化妝品備案注意事項有哪些擴展閱讀:
1、委託方和被委託方怎麼去備案?
答:雙方都要登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備註:委託方先備案,取得備案號後,把備案號交給被委託方備案即可)
2.網上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答:網上備案只需兩樣,一是產品配方,二是銷售包裝圖片的上傳。(圖片上傳分為:平面圖、立體圖)
3.備案的注冊商標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冊商標,也可以使用TM,純英文的商標,需提供商標注冊證明。
4.我們產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們不標注在包裝上,那麼提供給你們檢驗的話,也不提供這個成分,上傳網站也不上傳這個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寫「產品配方為產品的全成分配方」。
5.產品包裝上,一定要寫警示語嗎?中文產品名稱是否一定要標在正面?(法規中說的是標在主視面)
答:產品標准中要求標示警示語的,強制標示,另使用的產品原料在《化妝品衛生規范》中有標示警示語要求的,強制標示,其餘情況企業自行標示。警示語標示在產品的可視面上即可。
6.哪些產品必須標注衛生許可證號?沐浴液屬於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嗎?
答:按照法規要求需要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產品,均需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衛生許可證號。沐浴液目前不屬於產品許可證申證范圍,可不用在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號。
7.淡化皺紋,祛除皺紋可以用於產品說明中嗎?抗皺、抗衰、基因、細胞這些詞語,可以用於產品名稱中嗎?「**原液」如「CTI針葉櫻桃原液」這樣的產品名稱對嗎?
答:產品說明書也屬於標簽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國對標簽的規定。不建議使用「抗皺、抗衰」可能有暗示醫療作用的詞語,以及「基因、細胞」等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對於「原液」這樣的詞語可以體現產品的真實屬性,目前暫無公告表明該詞語有違規嫌疑。
8.御方、滋養、平衡調理、營養、滲透、收縮毛孔、撫紋、天然這些詞可以用嗎?
答:只要不使用誇大、絕對、暗示或明示醫療作用等違規詞語,其餘詞語企業可酌情選用。
9.生產日期組合: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這樣可以嗎?
答:產品的日期標示中只要含有兩組組合日期標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組即可,如要求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組合,此時若額外標示了生產批號也是可以的。
10.有些產品執行標准,以前用的是行標,現在新出國標,如何標識?
答:若國標為強制國標GB,而不是推薦性國標GB/T,則在強制性國標GB正式實施日期以前,仍可標示行標,但在強制國標GB正式實施以後,就必須按照新標准要求生產和標示產品。
11.精油產品的品名如何書寫?薰衣草精油,和腎部保養精油可以嗎?
答:可參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則》進行命名。由於可能涉及「暗示醫療作用」,不建議使用人體器官作為精油名稱。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煥白、抗氧化?產品說明中,「用後使皮膚潤滑嫩白」,這樣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產品納入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若產品進行了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可以宣傳美白等作用,若沒有申報,不建議使用任何與美白相近或類似的宣傳用語。
13.產品名稱或標簽中能否含有「即時」和「修復」?
答:除了《化妝品命名指南》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不能使用的詞語,其餘詞語企業可酌情選用。
14.標簽中能否有這個詞「適用人群」?
答:標簽相關法規標准中未對此作出限定,企業可根據情況自行標示。
15.如果我們工廠的委託方是國外的,委託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譯成中文?
答:標准規定進口產品可不表示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若不是進口產品,則強制標示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而且需用規范漢字標示。
16.產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國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該怎樣調整?
答:BB霜、CC霜屬於通俗名稱。
17.抗皺屬於非特,還是特殊用途化妝品?
答:特殊用途化妝品共分為9大類: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曬和除臭,這9大類之外的化妝品均屬於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標示可以嗎?如:EXP2017.06.11 ,說明:保質期三年。
答:請參照GB。
19.目前的執行標准用國標GB,還是輕工業標准QB?
答:產品的執行標準是什麼標准,就在標簽上標示什麼標准。若同一種產品新發布了國家強制標准GB,則相應的行業標准自行作廢。
20.產品已經辦理了防曬的特證,或者祛斑的特證,但產品名稱中也有用到美白相關的字詞,這樣還能正常銷售嗎?是否合規?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產品納入祛斑類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若產品已經具有祛斑的特證,則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要求宣傳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顏無痕,這個產品名稱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請謹慎使用,而「無痕」可能涉及「暗示醫療作用」,請謹慎使用。
22.醫療用語或醫學名人,也不能用於特殊類化妝品的宣傳中嗎?
答:醫療用語和醫學名人等詞語,不能用於所有化妝品的命名和宣傳詞語中。
23.如果產品配方是合格的,但產品名稱命名不符,怎麼辦?用不符的名稱做的檢測報告,還能用嗎?一個產品名稱是否對應一個配方?
答:若產品名稱命名明顯不符合現行法規標準的要求,備案可能無法通過,備案檢驗也不會受理。
24.備案資料提交,和備案檢驗,哪個先做?如果先送檢了,備案資料提交時發現配方不符,此檢驗報告還能用嗎?(檢驗機構能否幫忙確認此配方是否可以通過?)
答:備案檢驗不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無法為企業核實配方是否能夠順利通過備案。建議企業在提交產品配方時詳細了解網上備案的產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實全面的提供產品的配方成分,申請備案檢驗時提交的產品配方需與網上備案的資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復配原料需要逐個列出,如果不知道每個原料成分是什麼,怎麼辦?
答:法規要求產品配方中的復配原料需標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裝上標示的一些成分與實際提交到食葯監網站上的有些不同,怎麼辦?
答:企業應保證產品包裝上的成分與提交到食葯監網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況除外,如復配原料在產品包裝上可直接標注復配原料名稱,但在網上備案時則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產品的包裝上必須有QS標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現行的工業生產許可證申報產品類型,需要取得QS證的產品均需在產品標簽上標示QS標志,而不再QS申請范圍內的產品,則不需在產品標簽上標示QS標志。
28.如果產品包裝上英文大於中文,上傳包裝做非特備案,是否可以通過?
答:依照現行的標簽法規和標准要求,產品包裝上相對應的中英文,英文字型大小不得大於中文字型大小。
29.2011年10月1日前備案過的產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備案檢驗報告?它的辦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為重新備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備案過的產品需要重新做備案檢驗報告,可以說是重新備案。
30.已擺在貨架上的商品,銷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還在貨架上銷售,那些標簽也有不正確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會不會處罰?客戶舊的不正確的包裝印了很多,最遲可以用到什麼時候?
答:化妝品的標簽標准GB 5296.3是於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化妝品命名指南》也是於2010年2月開始實施的。即從法規標准實施之日起生產的產品標簽就應該符合法規標准要求,不符合法規標准要求的會被處罰。若有舊的不正確的標簽,為了節省成本,除了日期標示,建議對不正確的部分使用加貼或者補印的方法更改。
31.風險評估報告是加工廠自己做,並且留檔被查嗎?是否需要上傳到食葯監網站?
答:風險評估報告由企業自己製作,留檔備查,無需上傳到備案平台。
32.假如一個產品有兩種類型(比如滋潤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點不一樣),使用同一包裝,然後再貼個標簽區分屬於滋潤型,這樣可以嗎?(這就涉及一個問題,成分可否不寫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單獨銷售的產品需要分別備案。產品備案時需要列明產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國內分裝的產品,在國內國外都有銷售,標簽中要不要標示原產國?
答:標准規定進口產品(有備進字型大小)需要標示「原產國」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採用「請在標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
34.備案政策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界限嗎?生產日期超過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還是現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備案政策要求補充備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與產品生產日期無關。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補充備案的產品,現市場上已有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但不得再進行生產。
資料來源:國家葯監局
❻ 化妝品備案化妝品怎麼備案呢
備案流程如下:
根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八條,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五)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六)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化妝品備案注意事項有哪些擴展閱讀: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用語的含義是:
(一)化妝品是指以塗、擦、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發、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齒,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二)化妝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後一道「灌裝」或者「分裝」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產加工工序的化妝品;
(三)化妝品成品包括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和非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
(四)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是指以銷售為主要目的,已有銷售包裝,與內裝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化妝品成品;
(五)非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是指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已經完成,但尚無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
❼ 化妝品到葯監局備案需要提交些什麼
一、申請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
(二)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
(四)產品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生產設備清單;
(六)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八)經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以下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九)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十一)其他受託方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如有委託生產的);
(十二)委託生產協議復印件(如有委託生產的);
(十三)可能有助於備案的其他資料。
二、申請僅限於出口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僅限於出口產品);
(二)產品名稱;
(三)進口國或地區名稱;
(四)委託方名稱;
(五)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
(六)進口國或地區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標准和要求;
(七)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八)其他受託方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如有委託生產的);
(九)委託生產協議復印件(如有委託生產的);
(十)可能有助於備案的其他資料。
三、申請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備案資料一式兩份,一份交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一份留生產企業存檔。申報資料要求如下:
(一)申報資料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及第三方證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 規格紙張列印,使用明顯區分標志,按規定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三)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四)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網址、注冊商標、專利名稱等必須使用外文的除外)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六)產品配方應提交文字版和電子版;
(七)文字版與電子版的填寫內容應當一致。
四、申請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產品配方資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張表中提供含原料序號、標准中文名稱、限用物質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的配方表,字型大小不小於小五號宋體。
(二)應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稱;復配原料必須以復配形式申報,並應標明各組分的名稱。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須申報香精中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原料名稱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復配原料中的各組分)的中文名稱應按《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目錄》使用標准中文名稱,無國際化妝品原料命名(INCI名稱)或未列入《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目錄》的應使用《中國葯典》中的名稱或化學名稱或植物拉丁學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復配原料除外。
(四)著色劑應提供《化妝品衛生規范》中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
(五)含有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製品提取物的,應提交原料的來源、質量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六)凡在產品配方中使用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的除外)的,應在產品配方中標明相關原料的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七)《化妝品衛生規范》對限用物質原料有規格要求的,還應提交由原料生產商出具的該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
(八)凡宣稱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或嬰兒使用的產品,應當提供基於安全性考慮的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等內容的資料。
五、申請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顏色、氣味、性狀等感官指標;
(二)微生物指標(不需檢測的除外)、衛生化學指標;
(三)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應當有pH值指標(油包水(油狀產品)、粉狀、粉餅類、蠟基類除外)及其檢測方法。

(7)化妝品備案注意事項有哪些擴展閱讀: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場的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備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場但未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備案的,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備案。
已投放市場且已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備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資料進行備案,但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登記憑證》。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場但不再生產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應向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❽ 化妝品怎麼備案
備案流程如下:
根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八條,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五)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六)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❾ 化妝品備案如何辦理
目前網上備案的依據,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2013年發布的第10號令《關於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中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對產品信息進行網上備案。備案的產品信息經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確認後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站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
按照要求,在備案前,我們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 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下同)
2. 產品銷售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3. 產品生產工藝簡述
4. 產品技術要求
5. 產品檢驗報告
